贵州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(试行)
2021-11-25 11:00     (阅读:)
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,落实立德 树人根本任务,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,建设有理想信 念、有道德情操、有扎实学识、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《教 师资格条例》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》《教育部关于高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 为十项准则》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 意见》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等规定,结合我省高校 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教师是指我省普通高校(含民办 高校)、成人高校等高校的教师。

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。处分包括 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、开除。警告期限为6个月, 记过期限为12个月,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。

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 批评,取消推荐其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用、 工资晋级、干部选任、申报人才计划、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 资格;担任研究生导师的,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限制招生 名额、停止招生资格或者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,以上取消、限 制相关资格的处理期限,不得少于24个月。

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,应当坚持公平公正、教 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,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、情节、 危害程度相适应,应当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 适当、程序合法、手续完备。

第二章认定和处理

第五条 高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于师德失范行 为,列入高校教师师德负面清单:

一)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

二) 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者违背社会公序 良俗;

三) 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 转发错误观点,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;

四) 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者擅自从事影响教育 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
五) 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;

六) 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,对学生实施猥亵、性 骚扰行为;

七) 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呑他人学术成果,或滥用学术资 源和学术影响;

八) 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研、就业及绩效考核、岗 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奖评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;

九) 索要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者参加由学生及家长 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、 利益输送;

(十)假公济私,擅自利用高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 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;

(十一)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,影响教师形象的行为。

第六条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,由教师所在高校或者 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或者影响后果,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理 种类,依照相应权限给予处理。

当事教师是中共党员的,同时按照党纪党规给予相应处 理。

涉嫌违法犯罪的,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第七条高校应当指定专门部门,负责高校师德师风建设 工作的总体规划、指导、协调与监督,负责调查处理师德失范 行为。

第八条 当事教师是事业编制教师,应受到警告、记过、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、开除处分的,按照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》等规定处理, 受到开除处分的教师,应当同时解除教师聘用合同。

当事教师是非事业编制教师,需解除聘用合同的,按照《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处理。

第九条 受到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, 取消推荐其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用、工资 晋级、干部选任、申报人才计划、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, 给予限制招生名额、停止招生资格或者取消导师资格处理的, 按照以下程序处理:

(一)高校指定的专门部门对当事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进行 调查核实,调查应当听取当事教师的陈述和申辩,并在查清事


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。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教师失 范行为的调查过程、调查证据的认定、认定失范行为的事实和 理由、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处理建议等;

二) 高校党委会议或者行政会议对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 审议研究,决定对失范行为当事教师的具体处理方式;

三) 高校指定的专门部门执行处理决定,处理决定书应 当送达当事教师,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;

四) 处理决定应当完整存入当事教师人事档案。 第十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:

一) 当事教师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职务及岗位、职称等 级等个人基本情况;

二) 师德失范行为的事实和理由;

三) 受处理的期限及依据;

四) 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、申诉途径及期限;

五) 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名称、印章及作出决定的日期。 第十一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

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。

第十二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。参与 调查处理的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
第十三条 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,影响恶劣的,应当依据 《教师资格条例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。

第三章复核和申诉

第十四条 当事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处理 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向所在高校提交书面复核申请,高校 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。

第十五条 高校经复核后认为并无处理不当的,应当作出 维持决定。

复核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教师。

第十六条 当事教师对复核决定不服的,自收到复核决定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,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,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,作出处理。

复核、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
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受理复核或者申诉的部门 应当变更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决定单位变更处理决定:

一)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;

二)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错误的;

三) 其他处理不当的。

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受理复核或者申诉的部门 应当撤销处理决定,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决定单位重 新作出决定:

一) 依据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;

二) 严重违反程序规定,影响公正处理的;

三)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理决定的。

第四章处理的延期或者解除

第十九条 适用本办法取消推荐其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、 职称评定、岗位聘用、工资晋级、干部选任、申报人才计划、 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,给予限制招生名额、停止招生资 格或者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,在期满后,可以根据当事教师受 处理期间的悔改表现,予以延期或者解除。

第二十条处理的延期或者解除,按照以下程序办理:

一) 当事教师或者高校师德师风处理的专门部门向作出 处理决定的高校提出申请;

二) 当事教师所在高校对其在处理期间的悔改表现进行 调查认定,形成书面报告;

三) 高校党委会议或者行政会议对悔改表现进行审核研 究,作出延期或者解除的决定;

四) 将延期或者解除的决定书送达当事教师,并在原宣 布处理的范围内公布;

五) 将延期或者解除的决定存入当事教师档案。

第二十一条 延期或者解除的决定书应当包括原处理的 种类、当事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悔改表现、延期或者解除的依 据等内容。

第五章监督与问责

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当积极构建高校、教师、学生、家长 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监督体系,畅通师德失范行为 的投诉、举报等渠道。

第二十三条 高校党委书记和校(院)长是师德师风建设 第一责任人,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 负直接领导责任。对于高校和其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 分进行问责:

一)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、日常教育监督、舆论宣传、预 防工作不到位;

二) 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;

三) 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、方式不当;

四) 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,师德 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;

五) 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 社会影响;

六)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
第二十四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,所在二级单位党政 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学校作出检讨,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 轻重采取约谈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。学校应 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作出说明,进行自查自纠与 落实整改。

高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的,分管校领导应当向学校作 出检讨,学校党政负责人应当向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作出 检讨,高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。

第六章附则

第二十五条高校应当制定本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 清单及实施细则,并报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

第二十六条高校非教学岗位的教职工有本办法规定的 师德失范行为的,可以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上一条: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》(教师〔2019〕10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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